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依据通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