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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粤民宗发 [2012]21号、粤民宗发 [2012]45号。二、适用范围: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广东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广东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三、申报地:所在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的对应统筹地区,在省内跨两个以上统筹区的,可自行选择基本一个统筹区办理。四、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月起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担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2.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五、补缴基数:2408元-13404元 (自行选择,截至2015年7月)六、补缴比例:20%七、补缴待遇: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粤府[2006]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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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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