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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区是指我国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即以下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个民族自治区的面积和人口概况如下: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5月1日,是我国成立最早的民族自治区,全区总面积118万平方公里,2004年末全区总人口为2384.35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3月15日,全区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2004年末全区总人口为4889万人。西藏自治区成立于1965年9月1日,全区总面积120万平方公里,2004年末总人口为273.68万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10月25日,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2004年末总人1:1为587.71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于1955年10月1日,面积160多万平方公里,2004年末全区总人口为1963.11万人。
民族自治区均是欠发达地区,具有欠发达地区的特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区除了享有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拥有下列自治权,如: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③自治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④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等。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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