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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人或一些群体提供救济的条件还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社会救济的原则,特点可叙述如下:
1.社会救济是根据这样一条原则进行的,即国家负责共公民的福利,公民一旦需要寸有权享受这种帮助。
2.该项制皮的全部费用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总收入拨款来提供的(即通过收税筹措资金);
3.按规定的需要类别向公民和居民(居民可能需要进行后住检骏)支付救济金是合法的权利。
4.在评估需要时,个人的其它收入和财力也应考虑进去(某些财力,诸如可能被忽略的个人的合理的储蓄额)。
5.救济金的支付就是将要求救济人的总收入提高到社会团体确定的最低水平,同时还要考虑其它因素诸如家庭人口的多寡、不可避免的固定侦务如租金等(然而这种支付与要求救济的人以前的收入或其习惯的生活水平无关)。
6.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不像社会保险在确定支付方面有一定范围的处理权限,如果这种处理权在根据法律确定的权利范围内实行的话。
  社会救济的金额通常都是相当低的。而这种救济金的支付又通常与经过经济状况调查而确定的社会控制紧密相关的。社会救济金在补充社会保险金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群志向相同的人(如工人)筹集了一笔特种基金来保证小组成员在一定环境下有可能需要时得到帮助,这就是互助会的基础。以坚实财力为基础的这种互助会形式,把它们与风险和奖励这种概念联系起来,就把互助会与保险的概念也联系起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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