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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为第15条的“全损条款”明确了在全损下,运费养老险索赔的规定。
  第1款规定,养老险船舶全损的情况下,养老险人须全额支付养老险金额,无论养老险船舶是满载、半载还是空载,出租还是未出租。由此可见,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运费养老险被视作船舶的增加价值养老险,运费养老险与船舶养老险息息相关。在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船东只需证明船舶发生了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可向运费养老险人索赔全额的运费赔偿,而勿需证明处于风险中的运费金额。
  第2款规定,在确定养老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体和机器的养老险价值应作为船舶修理后的价值,不应考虑养老险船舶的受损或解体后的价值或残骸。这一规定与现行协会船舶定期养老险条款所对应的规定完全相同。
第3款规定,如果养老险船舶推定全损,但船壳和机器养老险是按部分损失索赔处理的,养老险人根据本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规定是养老险人对Petr~M.Nomi~sLtd.v.Robe~mn(1939)一案的判决结果不满的产物。在该案中,养老险船舶上发生了火灾和爆炸,修理费用超过了船舶的养老险价值,可以构成推定全损。尽管如此,船东选择修船,向船舶养老险人索赔部分损失。但是船东向运费498养老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赔偿,理由是船舶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运费养老险人以船东没有发出委付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贵族院判决,运费养老险人败诉,因为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养老险法)第60条的规定,船舶已经构成推定全损,有无委付通知对于被养老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并没有影响。运费养老险人对于这个判决不满,因而在以后的运费养老险单中,就加入了本款规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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