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在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的退休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 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 号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3]359 号文件的规定,鉴于高原气候的特殊条件,国家对在西藏、青海高原工作的工人的退休费标准作了提高,并对他们调动工作后的退休费发放标准也作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是:
  在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 5%: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 3500 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自治区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以上的工人,以后调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其退休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分别提高 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在青海省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 2000 米至 3500 米地区工作,累计满 15年的,退休费提高 5%;累计满 20 年的,退休费提高 10%;凡在海拔 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退休费提高 10%;累计满 20 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 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退休费 退休
上一篇:全国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
下一篇:革命残废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如何办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