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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哪些文件、法规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提出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有关文件、法规有:
  (1)劳动部 1989 年 4 月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应按银行最新存款利率计息,对待业保险基金的储备金,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保值、力争增值,但不可用于购买股票、风险投资、长期生产项目和基建投资”。
  (2)劳动部 1993 年 7 月 2 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 6 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规定保值增值方式为:
  “①购买国库券以及银行发行的债券;②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3)1993 年 11 月 14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在第五部分“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4)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九章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5)1995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所得收益,全部转入基金并免证税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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