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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8月5日讯 近日,济南市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明确济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据了解,今年年初,济南市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个人缴费分为12档,并且规定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此次公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明确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济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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