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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费用有何规定?

1983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9号通知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离休干部经组织批准健康休养的车、船、住宿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自理。   1983年5月25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17号文《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明确;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   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家一般可报销家属1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   未级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搞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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