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保监会要求险企设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应对网络风险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保监纪委发〔2015〕13号   保监会机关纪委、各保监局纪委、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纪委: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委   2015年7月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   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的交往,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整特定关系人工作岗位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   第三条 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 监管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监管对象财物。   第五条 监管干部不得接受监管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安排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六条 监管干部及特定关系人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监管对象参加,不得接受监管对象操办、提供便利或支付费用。   第七条 监管干部不得向监管对象拉赞助出书或者摊派发行,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   第八条 监管干部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为监管对象授课、作报告或者接受监管对象邀请到相关单位授课、作报告。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干部是指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管对象,对于会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国保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对于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其所在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   第十条 监管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风险 保监会
上一篇:儿童节礼物,你有多久没收了?
下一篇:建筑工人明年全上工伤保险 别忽视申请时限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保开门红保险超详细介绍!不要... 2026-03-20
  • 太平洋颐护金生终身护理险怎么样... 2026-03-05
  • 2026养老分红险选购指南!看懂这... 2026-02-27
  • 2026年开门红产品哪家强?中国太... 2026-02-20
  •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不同级别医院... 2026-02-16
  • 终身寿险是什么意思?以太保盛世... 2026-02-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