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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保监发〔2016〕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完善信用保证保险数据统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6年9月开始报送2016年8月报表。  统计工作联系人:葛亚莉、葛士桂 010-66286239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屠晓东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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