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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印发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取消30天晚育假生育津贴,增加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结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实行,在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外埠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政策调整后,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确保参保人员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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