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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商业保险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

昨日(4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修改此条文,以期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借助保险机构的专业力量,科学、高效、中立地处理异常反应补偿问题,提升预防接种补偿工作的效率,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解除预防接种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群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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