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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二是降低营业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下文对此会予以详解,感兴趣的话不妨看看。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保险公司的安全经营关系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故各国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了法律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家保险公司对直接业务的承保能力及业务量均受资本额的限制。若公司资本额较小的情况下,其对于巨额标的可能不得不放弃承保或其标的数量无法迅速扩大。而采取再保险方法后,可以通过分保减少同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及保费数量,从而可在资本额一定的条件下在法规允许范围内争取更多业务及承保巨额标的。
降低营业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
再保险不仅使分出公司业务稳定,增加盈余机会,而且在财务上还有更强的支持帮助。首先,由于分保使业务量扩大,保费收入增长,但营业费用并不按比例增长,因而降低了营业成本。其次办理分保后,接受公司还对分出公司提供分保佣金及盈余佣金,增加分出人收益。再次,分出人还可在分保费中扣存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所以分出人可运用资金大大增加。
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联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办理再保险所需专业知识要求比直接保险业务更丰富,尤其是在对风险的评估、自留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方面,要求分出人有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才能合理安排分保,以最小的分保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由于再保险大多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所以通过分保联系,可以密切国外同业关系,学习先进管理技术,了解市场信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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