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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人社厅调研组到昌吉州调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10月27日,自治区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长江带领自治区人社厅调研组到昌吉州,对昌吉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当天上午,在昌吉州劳动保障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昌吉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局长王立新简要汇报了昌吉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等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在数据测算、问卷调查基础上,昌吉州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并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正式文件已下发,从10月1日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另外,昌吉州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低为0.5%,月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300万元。
调研组一行对昌吉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等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最后,刘长江副厅长对社保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必须启动,年内要有业务经办,要兑现待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二是医保工作要紧紧围绕新医改,按照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要求,完善付费方式改革,推进单病种付费。管好基金,严把基金支出关,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积极探索城镇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定期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分析研判,预防基金支出风险。四是加强区、州沟通衔接,科学编制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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