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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增加30元,政府补助标准增加60元”的要求,我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60元,达到380元/年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0—18岁人员、在校学生和民政救助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年;18岁以上(含18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年。
城镇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持社保卡、银行卡刷卡缴费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各业务经办窗口一律不再收取现金。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除市外突发疾病和省外异地居住人员外,经办机构不再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据统计,全市有38万余人涉及本次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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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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