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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据什么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百色城市热线说,你要买的时候他们各种求各种笑脸,买完以后就到你各种求他们了,还不一定求得出结果先。 市民周某将车借给朋友,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遭他人车辆撞击,受损严重。想起自己的车辆已投保车损险,周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周某一方无过错为由不予定损,拒绝理赔。无奈周某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悖公平,判决保险公司对周某进行全额赔付。 2014年10月14日,周某将其小轿车借给班某使用,行驶中与一辆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驾驶员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即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到现场拍照,但未对其小轿车进行定损。后周某的小轿车被吊拖至德保县修理,须支付施救费1200元、停车费1800元。
德保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班某及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小轿车无事故责任,且未经定损为由拒绝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周某又将其车辆从德保县拖至百色市区修理,支付拖车服务费600元及修理费69608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周某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 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包含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明显排除投保人应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有悖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及公平原则,应为无效条款。
事故发生后,周某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理赔义务,对周某的损失应予以全额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周某保险理赔金732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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