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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龙广律师事务所0451-82648181【案例】王刚于2013年9月到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工作,一天晚上,王刚外出遭遇意外,被人砍伤,此后再未到公司工作,砍王刚的人也一直没有找到。该公司给王刚发了工作期间工资但并未给他缴社保。王刚因伤住院治疗了10天,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王刚认为所在公司应该为其支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不同意。王刚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咨询了律师。
【律师解答】该公司应为其支付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本案中,侵害王刚的人没有找到,又因该公司没有为王刚缴纳社保,造成王刚未能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取先行支付医疗费,该体育用品公司应向王刚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
【律师提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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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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