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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是指当事人一方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义务是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对方利益要求而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权利与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是相互依存的,在少数情况下是脱节的。医疗保险发生在经济制度与社会福利及救济制度之间,因此,医疗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有时是脱节的。
(1)医疗津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津贴是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和补贴。在短期医疗津贴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提供医疗津贴(即病假工资)的雇主;另一方是享有病假工资的患病雇员。在长期医疗津贴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提供医疗现金补助的国家经办机构或者基金会;另一方是享有医疗补助的患病雇员。以《德国养老保险法》为例,雇主是单纯的义务方(其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已经实现),只负责为他的雇员缴纳医疗保险费,雇员每月工资高于610马克的,需缴纳其工资收入的4%~8%,每月工资低于610马克的,需缴纳其工资收入的8%~16%。雇主支付前6周的医疗津贴(全额工资)。
疾病基金会管理并支付第7个月以后的医疗津贴,是雇员工资的80%,在3年内支付78个月。雇员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他们必须缴纳医疗保险费(月收入610马克以下的人免缴),是他们工资的4%~8%,他们从雇主和疾病基金会可以得到6个月的全额工资和78个月的9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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