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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中央对卫生部党委报告作出批示,要求“公费医疗制度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适当整顿”,以此为契机,有关部门才开始着手实施对这两项制度的改进工作。卫生部和财政部于1965年,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6年分别发出了改进公费医疗制度和改进劳保医疗制度管理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整顿方针和指示精神给予了初步的落实,但总体改变不大。
1977年以后,国家有关部委开始陆续作出了一些有关基金费用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其中,对职工福利基金计提的渠道和比例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将职工福利基金改成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还专门对集体企业的费用提取列支问题作了规定。与此同时,工会组织也在逐步恢复活动,并着手重新参与劳动保险的管理工作。
在1953年以前,劳保医疗经费全部由企业行政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在劳动保险的管理体制上,1954年5月起,将最初由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两部门共管的格局,改为由全国总工会一家统管。但“文化大革命”期间此格局全部打乱。在劳动保险金统一征集管理调剂使用制度已经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财政部于1969年2月发文,提出改革意见,为了便于企业统筹运用基金,要求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11月,又决定中央国营企业将原来按工资总额2.5%提取的福利费、按3%提取的奖励基金和按5.5%提取的医疗卫生费合并改为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医疗卫生费和福利费开支。如果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福利基金仍不敷使用,企业可以从税后留利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进行弥补。奖励基金、职工医疗卫生补助费与福利费捆在一起,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1%,由企业自行管理,并计人成本。超支的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不计入成本。1992年底和1993年初,财政部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分别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全部奖金)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并且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企业的医疗卫生支出和职工的其他福利支出,企业职工福利设施费用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不再从职工的福利费中开支,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分别计人企业的成本。通过一定方式解决了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赤字问题,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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