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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同时,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这个第三者依法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责任。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他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要求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但是,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补偿之后,就应当将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否则,如果由被保险人继续行使追偿原则势必造成双重赔偿,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补偿之后,就放弃了对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无疑会滋长危害他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违公正的原则。
二、追偿案件适用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件均存在追偿的问题,只有符合追偿条件的案件才存在进行追偿的问题。追偿案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车辆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第三者依法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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