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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曾经在不同程度出现过保险费管理失控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片面强调规模,盲目追求业务发展,忽视或者放松了对于保险费的管理;二是有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对于保险费管理的基本认识和知识,在保险费的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漏洞,给内外部的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保险费管理的问题常常是导致保险公司发生经营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才能够确保对保险费实行严格和有效的管理。
保险费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对合同的管理和对财务的管理。
1.保险费的类型
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通常可以将保险费分为三类:签单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签单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经营过程中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经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费。签单保险费为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之和。实收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实际收取的保险费。应收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取的保险费。
2.保险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签单保险费的管理
对于签单保险费的管理是保险费管理的根源和基础,应注意从开始就对保险费进行管理。管理的关键是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将公司所有的业务,包括代理人业务均纳入管理的范畴。严禁出现“体外循环”现象,通过加强对于单证的管理,防止出现“埋单”的现象。
2)强化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和催收
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具有出险几率较高、保险期限相对较短的特点,为此,必须强化对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应将应收保险费分为正常应收保险费和不正常应收保险费。正常应收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产生的应收保险费;不正常应收保险费是指非正常原因出现的应收保险费,包括采用分期付款的保险费中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重点是后者,在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催收责任人制,即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对不正常的应收保险费的催收工作,通过动态的监督检查,强化催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于催收困难的,应立即终止保险合同,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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