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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实现平均上调一成全疆6万失业人员获益

9月18日,在新疆人社厅新闻通气会上,该厅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在葛江云透露,自2015年7月1日新疆开始施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后,截至目前,全区有6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到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标。 2015年8月,新疆在2014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第5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968元增至1051元,最低由648.8元增至729元,分别比2014年增加83元和80.2元,平均增幅10.4%。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864元,比2010年末增加450.9元。
据了解,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314元、1124元、1048元、972元。其中,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第2档1124元,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99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43元。 另外,此次调整将阿拉山口市、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纳入了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范围。至此,新疆最低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其中,铁门关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第3档1048元,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38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86元。阿拉山口市、北屯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第4档972元,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78元,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29元。
目前,全疆各统筹地区已按照文件要求从2015年9月份开始补发7月至8月份调整后的差额资金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备注: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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