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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楼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事件

原告袁先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在驾驶小车倒车时不慎撞在石墩上,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更换配件遗失为由拒绝赔偿相应维修费。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就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4000元。 2015年4月16日下午,袁先生驾驶自家小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在位于车辆后方的石墩上,造成车辆后部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反映,并将车辆送往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指派保险专员前往车辆维修厂现场查勘,并对车损情况取证拍照。
4月23日,车辆修复完毕,产生修理及配件费共14000元,保险公司再次派人前往车辆维修厂复勘。复勘时,因受损车辆更换的后保险杠受损配件查找不到,保险公司以该部分车辆配件更换情况核实不明为由,告知原告仅就车辆定损11875元予以理赔。随后,双方就车辆理赔发生争议。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投保车辆受损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未得到理赔而引发。
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人须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可保利益为限履行保险理赔责任。本案原告将车辆送往车辆维修厂维修更换配件,维修厂出具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已明确显示配件更换情况,原告据此主张其实际车损,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核实确认原告因车辆维修配件费用14000元,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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