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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完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异地缴存本地购房

10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就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做出进一步完善,出台了4项具体规定,并已经开始执行。 记者了解到,凡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均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实施仍按《关于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我市各县(市、区)各管理部(业务部)会在核实职工在本市的缴存和贷款情况后,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收到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反馈回执后,各管理部(业务部)在业务系统中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同时,本市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果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出本市,相关管理部(业务部)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材料外,另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或还款流水明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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