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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南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年起试行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南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据了解,《办法》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筹资标准、保险待遇都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南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的参保居民。新生儿按规定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筹资标准方面,2016年度南昌将按每人32元的额度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中划出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
《办法》在保险待遇上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10万元以上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4.5万元至10万元段内,也由大病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4.5万元以下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加权收入的医疗费用,由承办的大病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实行二次报销。此外,我市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最高额度在35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额度的增加。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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