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9月1日起我市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相关内容,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这是继今年4月份我市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至30%后,年内第二次下调最低首付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