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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介绍

适用对象:各市(县)政府或市(县)政府指定的民政局、财政局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投保人所管辖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以及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以及在上述自然灾害中抢险救灾的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基准费率:以县辖区为单位投保的年费率为0.05‰以市辖区为单位投保的年费率为0.04‰以省辖区为单位投保的年费率为0.03‰.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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