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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的小轿车与大货车剐蹭,大货车全责,林女士修车花费3.6万元。公司以林女士的修车费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为由,仅同意按照2万元的车辆评估价理赔。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6万元修车费。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的大货车与林女士驾驶的比亚迪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代某全责。林女士修车共花费3.6万元,她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中,保险公司对修理费提出异议,并申请评估。经评估,比亚迪牌小轿车价值为2万元。
据此,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车辆的评估价值2万元理赔。 一审法院依据评估价值,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女士2万元后,林女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林女士的车辆未完全损毁,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女士更具合理性。林女士维修车辆的费用中包含零件费及人工费,金额虽高于车辆评估价但尚在合理范围内,是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法院指出,林女士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起诉索赔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应对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支付林女士3.6万元的修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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