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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可以提高50元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50元,比之前提高了50元。据悉,这是连续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待接到省里正式文件后,将自7月1日起予以补发。”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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