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我市提出,市属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公平公正。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