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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据了解,深圳将对失业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分别按月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不超过2%,职工的缴费费率不超过1%。此外是增加授权内容,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2012年7月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明确,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按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
虽然现有深圳失业保险缴费负担相当于国家降低费率后的水平,但因深圳基金滚存结余较多,支付保障能力较好,在国家积极减轻企业负担的背景下,有必要修改规定,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为此,上述“议案”修改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分别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不超过2%,职工的缴费费率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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