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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9月1日,徐州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情况。 近日,徐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该市市区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2015年起,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普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140元调整为180元,财政补助380元。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100元调整为120元,财政补助380元。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0元调整为60元,财政补助38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孤儿、孤寡老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仍由财政全额补助。持《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80元,由财政补助120元,个人仍缴纳60元。
二、门诊统筹基金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由380元提高到500元。 三、门诊特定项目(含学生儿童门诊大病)中的血友病一个统筹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元。
四、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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