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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凡持观光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持旅游观光、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进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起至离开该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界定的范围时止。基准保险费:每万元保额0.5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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