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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了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

今年南京市调整了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范围包括玄武区、秦淮区(含原白下区)、建邺区、鼓楼区(含原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简称新政人员;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称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从今年1月1日起,南京市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首次领取标准核定制度。 根据规定,新政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待遇人员,保障金月计发标准由原720元调整为837元,月增117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人员,首次计发月标准为72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相关规定调整保障金。
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待遇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保障金。同时对征地时为第四年龄段且选择第二缴费档次的人员,保障金标准上调至603元。
年1月1日起,到达养老年龄人员的保障金起付标准以2012年原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所对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准,2013年7月1日起参照相关规定调整保障金。
针对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25元,由220-360元调整至245-385元。 在高龄补贴方面,新政人员及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高龄补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领取高龄补贴的85周岁以上人员,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另据了解,自今年7月1日新增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标准有所调整。 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6月30日前的月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2012年7月1日后的月缴费基数,按补缴年度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
失业保险则是按照200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月缴费标准,统一为47元/月;2012年7月1日后的月缴费标准,按补缴年度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确定。 而养老年龄段的人员,则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按劳动年龄段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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