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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近日,经灌南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在我县城区长期居住非本县户籍的外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具有县城区学籍(含托幼机构、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的个人参保不缴费,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度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0日,在规定时限内未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在缴费期限内,具有县城区学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含托幼机构)、中专学校学生,由学校统一集中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城镇居民医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城区部分定点医保零售药店、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窗口缴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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