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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单位除名职工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近日,本报刊发了关于我市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全面启动的相关报道后,不断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相关事宜,并特别问到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能否补缴?
对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此外,该负责人特别表示,对于曾经被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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