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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 广东拟定分两种方式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今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当中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省人社厅拟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和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调整 截至2014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按原费率先阶段统一下调缴费费率,再按要求调整完善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止。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费率措施。 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行业基准费率。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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