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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通知

今天上午,我县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为: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各类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相应调整(各类学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40元调整为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为100元;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由30元调整为100元;低保和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由120元调整为200元。参保缴费后,所有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特殊疾病门诊的报销比例,在原有60%的基础上提高至80%。
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使用,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调整新出生婴儿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新出生婴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参保续保时间为2015年8月1日-11月30日,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缴费。政策调整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您及身边的亲人和朋友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条件的,请您及时提醒家人和朋友办理参保续保,以免影响明年的待遇享受,详情请拨打县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保办电话:0379-6508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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