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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变革——从国内营销到跨国营销

保险营销初期,主要在国内进行。20世纪80年代之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基本上是封闭的。进入这些国家营销的外国保险公司极少。我国保险市场甚至在很长时期内实行地域管制,保险企业只被允许在注册地经营业务,超出地域范围推销保险属于异地承保,是违规的。地域管制原则妨碍了经营效率的提高,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它造成了保险企业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结果,甚至一个基层公司的内部的业务员之间也按小区域划分业务范围,可谓画地为牢。直到2000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后,保险业务的地域管制政策才被基本取消。《通知》中对涉及异地承保的政策可概括如下:
(1)保险公司的资格限制。有资格从事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一般只能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参与。但是经保监会批准、保险机构经营区域也可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县市。
(2)业务范围的限制。可以跨区域承保的业务限于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等,而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等不得跨区域承保。
(3)保险标的限制。异地共保的标的限于大型工程(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保额超过5亿元、保费超过100万元)和特殊风险(如航天航空险)。异地承保的标的限于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固定资产规模或投资总额2亿元,保额超过5亿元、保费超过100万元)。统括保单的标的限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同一法人所拥有但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财产。
(4)禁止代理。上述大型工商企业、大型工程项目、特殊风险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不得通过代理人代理。
但在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越境营销、跨国营销在20世纪80年代就初露锋芒,进入90年代势头更猛。欧盟在80年代主要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保险公司的并购和组建合资公司进行跨国营销的。1992年欧盟通过了第三号保险指令。这一指令确立了保险经营的单一审批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由总部所在国(保险人的母国)授权经营的保险人可以在欧盟的任何地方投资设立机构以自由服务贸易的形式进行经营。保险人只需要一个授权,并且只受母国的监管。欧盟还成立了一个由成员国监管机构组成的保险委员会,执行互惠规则,制定技术标准?就影响保险业的一般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以及鼓励和发展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合作。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的开放度逐步提高,保险跨国营销的步伐逐渐加快。以我国为例,政府已经作出承诺,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将有较大松动,平均每年有大约4家外资公司进人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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