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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人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我国对保险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资格的规定,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保险人的整顿,保险人的接管等方面。
第一,保险人的资格限定。
各国的法律均对保险人的资格作出限定。这些资格主要包括法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资本条件。不同的国家列这些要求有所差别。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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