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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人们购买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支付丧葬费;保证遗属生活费有所着落;或者为子女教育、婚嫁作准备;或者使老年生活有所保障等等。为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更有效地使用资金,更有计划地安排生活,保险合同往往允许投保人选择保险给付的不同方式。一般说来,保险金的给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过去,一般保险合同对保险金的给付大都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因而保险合同常常规定,如果投保人不提出其他结案方式要求,保险人将以现金一次性给付方式结案。现在,由于投保人已经注意到了给付选择的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多次给付对保户可能更为有利。因此,有些合同往往规定,在保单期满时,如果保险金领取人没有特别地表示,保单将按终身方式结案。如果需要以现金一次性给付方式结案时,必须特别说明。
2.利息收入方式
使用这一方式时,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然后,根据约定的利率,按期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所产生的利息。领取周期可以按年、季或月计算。如果保险公司利用保险金得到的投资收益超过约定的利率,保险人应增加利息给付。受益人死亡后,可以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由于保险金是作为一种长期性存款供保险人运用的,因此,这种方式一般都给予较高的利息。不过,在我国,考虑到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和银行利率水平的现况,保险公司目前的投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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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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