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通常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报告被保险人个人的有关信息,其中包括健康、年龄、经济状况等。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单无效。这样规定原本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利益的。但在实际中,特别是在最初的保险业务中,有的保险人却滥用此项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付保险金。这样做,不仅使被保险人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上了此项条款。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的时间一般被限制在两年之内。在这段时间里,保险公司有权进行审核,并可以解除合同。超过这段时间,合同成为不可争合同。
如果保单失效后又复效,可争时间又重新开始。从复效时起,经过两年再成为不可争合同。
由于不可争时间一般只有两年,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在承保前,或者承保两年之内做好审核工作。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提出什么问题保险人就不能再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值得提及的是,关于不可争条款,在国际上,通常是在被保险人的健康方面适用。而在我国,这一条只适用于年龄方面。健康方面的问题,则要靠保险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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