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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定义,购买好处及案例分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好处:  生活中常有意外发生,轻则磕磕碰碰,重则伤筋动骨甚至住院治疗,据相关数据显示,每个人每年受伤的危险概率高达1/3。所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提前准备一份综合意外险,定能让您的生活更安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未指定受益人该如何理赔?案例分析:  张某是某单位员工,2010年8月,该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在投保资料中的受益人一栏空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1年6月27日,张某在家洗澡时不慎摔倒,报急救中心后入院就诊,诊断为左小腿中下段及中上段骨折,6月28日转院治疗,7月1日抢救无效身亡,死亡直接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为此,张某的妻子黄某以受益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考虑到与某单位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仅愿意支付1万元抚慰金。黄某认为,死亡证明书虽显示被保险人为心源性猝死,但是是由于意外摔倒引起意外死亡,理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为此,黄某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保险合同,支付6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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