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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医保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为了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大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大病保险报销。这是日前记者从市医保管理中心获悉的。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主要面向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大同市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根据现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简单来说,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且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居民在享受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当个人的自付部分超过起付金额1万元,大病医保就将介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具体的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前,本市参保居民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发生了在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山西省相关政策,从2013年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启动以来,大同市全面推进和规范大病保险工作。  
  截至目前,在大同市人社部门协调组织下,已建立健全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也得到进一步落实。据介绍,各级部门正努力实现即时结算,即参保居民今后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大病保险应赔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做到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方便、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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