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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终于出台,受到2014年年底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影响,本次实施办法调整较大。下面小编就来整理一下:
减少了待遇项目:
1、生育医疗费(包括医疗费及计生手术医疗费)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分娩补助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取消 办理生育待遇流程及条件的调整 生育医疗费妊娠满12周后(原条件为16周后),已经缴交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就医确认凭证,凭证可直接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中办理(原操作是由单位到医保局办理),办理后首次检查时打印确认回执,作为就医凭证。需要异地产品、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仍然需要单位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的费用才能报销。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要求就医的,可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津贴,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院相应额度的60%(原操作是未按要求办理的不能享受待遇)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在参保,但缴纳社保不满12个月的,待缴纳累计满1年后,可以申请医疗费报销,报销额度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院相应额度的80%(原操作是缴费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待遇) 未就业配偶只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生育津贴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 未满12个月的,需在缴满12个月后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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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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