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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谢某某系甲公司职员,与同事开玩笑时,经常有拿剪刀比划的习惯。2013年7月9日晚11时许,谢某某在上班时与同车间同事董某某因争夺棉球专用袋发生纠纷,在相互抓扯过程中,谢某某用手上的剪刀将董某某两次划伤,董某某在抢夺剪刀时,致谢某某左手肘部碰到开茧机上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董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11月5日,谢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对“工作原因”的理解。就本案所确认的有效证据看,谢某某是在上夜班时,因与同事争夺棉球专用袋而发生的争执和抓扯,发生事故伤害的起因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双方在对棉球专用袋的归属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正常途径予以解决的。而谢某某却采取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导致争执升级,从而造成其自身受到伤害,即该行为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已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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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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