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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预备案经办手续的温馨提示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预备案经办手续的温馨提示开发区各参保单位: 因业务经办需要,现将工伤保险预备案经办手续调整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保伤【2007】36)的规定,对新招录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缴费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将入职职工的相关信息填写《工伤预备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进行备案;在备案后30日内,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伤预备案申请表》书面到分中心进行备案,并于次月申报期内补缴职工工伤保险费,补缴同时用人单位亦应办理职工其它应参保险种的补缴费。 对新招录的职工在招录当月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已办理工伤保险预备案并在次月补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保开发区分中心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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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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