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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贵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 [2015]88号关于明确贵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根据2015年5月5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会议决定,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关于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报销额度的通知》(筑医改办通[2011]4号)文件规定,在贵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不能同时享受相关待遇。特殊情况已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最高报销额度不得超过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总额(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和大学生医疗救助);对达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且已报销的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和大学生医疗救助)需进行扣除。
二、明确生育津贴办理时限。足额缴费的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正常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生育津贴等相关事宜。超过办理时限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三、明确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保险问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补缴生育保险条件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术的参保女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需补缴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补缴时限从领取失业金之月开始计算,按领取失业金的时限为准;补缴基数按照上一年度省岗工平工资为准。领取失业金期间并补缴生育保险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5月14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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