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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3)民监他字第6号《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4年第1期【裁判要旨】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要求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2009年,栾某驾驶机动车致崔某车辆损失,经鉴定,车损价值及鉴定费、施救费共4万余元。崔某诉请栾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余元的范围内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分类设置责任限额的方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限额赔偿的原则。
交强险的限额本身就是分项确定的,所谓全部限额,亦系分项限额相加之和,而并不存在独立的所谓“全部限额”。故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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